闽科教〔2023〕162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校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课外重大比赛活动,不断增强自身实践和创新能力,学校组织修订《闽南科技学院关于参加课外重大比赛学生考试成绩认定的有关规定》(闽科教〔2022〕60号),现将修订后的《闽南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科技学院教务处
2023年12月4日
闽南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高校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闽教规〔2023〕2号),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同时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各项竞赛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竞赛类别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对我校学生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项目按竞赛类别分为:
A1类: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A2类: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B1类:包括福建省教育厅公布的“省级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项目”及对应的国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竞赛项目名单中排名前50%的全国性学科竞赛项目(以当年发布名单为准,除已列为A类、高职类和与我校学科无关的项目),动态更新。
B2类:包括由各级政府部门(不含其直属事业单位、专业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主办的赛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竞赛项目名单中排名后50%的全国性学科竞赛项目、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学科或专业竞赛项目(“国家一级学会”以中国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按社会团体查询结果为最终依据),动态更新。
C类: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各专业可在未列入AB类赛事名单中,推荐1-2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科赛事。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可分别推荐1-2项、3-4项学科竞赛。各学院应严格把关赛事质量和专业相关性,B类及以上竞赛已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的可不推荐。推荐竞赛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可纳入C类进行认定,具体以教务处每年公布的认定名单为准。C类竞赛目录根据各学院推荐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各学院年度未重新申报的以上一年度确认的赛事为准。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科竞赛办公室并挂靠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总体协调管理,各有关学院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教务处职责
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核竞赛所需经费;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审定获奖结果及奖励;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四条 学院职责
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与培训等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建设具有高度责任心、业务水平高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及时向教务处上报有关竞赛的各类归档资料。
第五条 学科竞赛的组织
1.校级学科竞赛
由承办学院提出详细的竞赛计划方案、竞赛程序、评分标准和经费预算等,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实施。
2.校外学科竞赛
由承办学院根据竞赛要求,对组队数量、培训计划、配套条件、目标成果、经费预算等提出详细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原则上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选手,必须经过校级竞赛选拔。
第三章 竞赛费用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校重点支持A类学科竞赛,鼓励参加B类学科竞赛。学科竞赛经费实行项目经费制度,原则上由学校与二级学院共同承担。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年度竞赛计划和经费预算划拨经费,学科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学院(或单位)多方筹措学科竞赛经费,欢迎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经费。
第七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报名、宣传、耗材、差旅、运行、专家指导等。
1.报名费:用于参加校外学科竞赛的报名;
2.宣传费:用于赛事宣传发动、新闻报道等产生的费用;
3.耗材费:用于学科竞赛所产生的元器件、制作参赛作品产生的耗材等费用;
4.差旅费:用于参加校外学科竞赛所产生的师生差旅费用;
5.运行费:用于承办学院组织学科竞赛所产生的组织费用,包括用于竞赛运行的培训费、资料费、邮寄费、交通费、印刷费、租赁设备费等;
6.专家指导费:用于承办学院聘请专家针对学科竞赛开设讲座或指导交流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用校方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学院负责保管。
第四章 学科竞赛奖励
第九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所有竞赛获奖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教务处核实、备案。
第十条 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了获得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奖金和证书外,依据《闽南科技学院学科竞赛学生奖励加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加分仅适用于参赛当学期课程,赛事横跨两个学期的可以选择任一学期进行加分,赛事横跨两个学年的按照单项赛事最高分值补齐,补齐分数可申请到赛事公布当学期课程进行加分。加分课程可选择4门课程进行加分,实践环节课程和由国家、省组织统考的科目,不在加分之列。
第十一条 竞赛成绩公布的当学期内不报送成绩加分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在考试课程中加分的资格,每个学年每个学生仅可加分一次或置换相应学分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竞赛获奖师生其他奖励根据赛事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列明的ABC类以外的竞赛,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核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闽南科技学院关于参加课外重大比赛学生考试成绩认定的有关规定》(闽科教〔2022〕60号)同时废止。其他教学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闽南科技学院学科竞赛学生奖励加分标准
附件
闽南科技学院学科竞赛学生奖励加分标准
1.A1类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学生奖励加分标准
等级 |
奖项 |
加分数 |
学分置换 |
学分置换 对应成绩 |
备注 |
国赛 |
金奖 |
25分 |
4学分 |
98 |
获奖学生可选择加分或者进行课程置换,二者只能选其一。学分置换只能选择同等学分或者低于置换学分的课程进行。 |
银奖 |
20分 |
4学分 |
96 |
铜奖 |
15分 |
4学分 |
94 |
省赛 |
金奖 |
15分 |
3学分 |
94 |
银奖 |
12分 |
3学分 |
92 |
铜奖 |
10分 |
3学分 |
90 |
校赛 |
金奖 |
3分 |
2学分 |
90 |
银奖 |
2分 |
2学分 |
88 |
铜奖 |
1分 |
2学分 |
86 |
2.其他类学科竞赛学生奖励加分标准
赛事类别 |
等级 |
奖项 |
加分数 |
A2类 |
国赛 |
特等奖 |
20分 |
一等奖(金奖) |
18分 |
二等奖(银奖) |
16分 |
三等奖(铜奖) |
14分 |
省赛 |
特等奖 |
14分 |
一等奖(金奖) |
12分 |
二等奖(银奖) |
10分 |
三等奖(铜奖) |
8分 |
校赛 |
一等奖(金奖) |
3分 |
二等奖(银奖) |
2分 |
三等奖(铜奖) |
1分 |
B1类 |
国赛 |
一等奖(金奖) |
14分 |
二等奖(银奖) |
12分 |
三等奖(铜奖) |
10分 |
省赛 /区域赛 |
一等奖(金奖) |
10分 |
二等奖(银奖) |
8分 |
三等奖(铜奖) |
6分 |
市赛 |
一等奖(金奖) |
5分 |
二等奖(银奖) |
4分 |
三等奖(铜奖) |
3分 |
B2类 |
国赛 |
一等奖(金奖) |
12分 |
二等奖(银奖) |
10分 |
三等奖(铜奖) |
8分 |
省赛 /区域赛 |
一等奖(金奖) |
8分 |
二等奖(银奖) |
6分 |
三等奖(铜奖) |
4分 |
市赛 |
一等奖(金奖) |
4分 |
二等奖(银奖) |
3分 |
三等奖(铜奖) |
2分 |
C类 |
国赛 |
一等奖(金奖) |
9分 |
二等奖(银奖) |
7分 |
三等奖(铜奖) |
5分 |
省赛 /区域赛 |
一等奖(金奖) |
5分 |
二等奖(银奖) |
4分 |
三等奖(铜奖) |
3分 |
备注:①金奖、银奖、铜奖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计,个别赛事设有“特等奖”的按一等奖再加2分计,未分获奖等级的均按二等奖计;②以名次排序的艺体类竞赛,1-2名按一等奖计,3-5名按二等奖计,6-8名按三等奖计;③同一项目参加不同赛事或同一赛事不同级别均按最高给予加分奖励,不重复加分(参赛作品有明显迭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