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关于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的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六日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的实施办法
(修订)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是我国目前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中最具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赛事,也是各高校展示科研成果、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与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努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造、创业意识和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在《福建师范大学关于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的实施办法》(闽师科〔2002〕12号)文件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一、竞赛的领导和组织
(一)成立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学校“挑战杯”竞赛相关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顾问,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二)由校团委聘请学校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师组成“挑战杯”专家指导委员会,原则上任期两年。
(三)各学院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团委书记、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和一些有科研能力、有指导经验的教师组成。
二、竞赛参加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学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不含在职生)。
三、竞赛时间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交叉轮流开展,每个项目每两年举办一届。校赛时间一般为当年5月至次年3月份;省赛时间一般为次年4月至6月;国赛时间一般为次年6月至11月。
四、参加国赛、省赛作品选拔范围和评审办法
(一)选拔范围:1.学校“挑战杯”竞赛的获奖项目;
2.各学院推荐的重点作品;
3.学校重点资助的项目。
(二)评审办法:1.由校团委聘请专家评审;
2.评审严格按照“挑战杯”全国竞赛的评审规则执行。
五、竞赛奖励
(一)学生
1.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按其取得的名次,按项目颁发相应的奖金(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具体如下:
(1)国家级: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金奖)15000元、二等奖(银奖)5000元、三等奖(铜奖)3000元;
(2)省级: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金奖)3000元、二等奖(银奖)2000元、三等奖(铜奖)1000元;
(3)校级: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金奖)1000元、二等奖(银奖)800元、三等奖(铜奖)500元、优秀奖100元。
2.在 “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3.获“挑战杯”竞赛省二等奖(银奖,含)以上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合格、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及未出现重修或补考的情况下,可在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在全国及全省“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合格、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及未出现重修或补考的基础上,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在校级评优评先方面给予特别奖励(指标单列,不占当年评比总数;共青团员授予共青团系统荣誉,非共青团员授予学生系统荣誉),具体如下:
(1)国家一等奖(金奖,含)以上: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员标兵”或“三好学生标兵”、“三好研究生标兵”荣誉称号;
(2)国家三等奖(铜奖,含)、省二等奖(银奖,含)以上:授予校“优秀共青团员”或“三好学生”、“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
5.在全国及全省“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在符合《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授予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6.获得“挑战杯”竞赛国家三等奖(铜奖,含)以上的学生,颁发校长嘉奖令予以通令嘉奖。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类获奖项目,可替代毕业论文或设计。
7.获得“挑战杯”竞赛国家三等奖(铜奖,含)以上的本科生在思想品德合格、大学一至三年综合测评名次为所在专业同年级的前30%、英语通过国家四级或四级考试不低于425分的前提下,可破格免试攻读校内本专业硕士研究生(限第一、第二作者)。
8.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奖的学生,由各学院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的标准予以加分。
(二)教师
1.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获奖情况,按照《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进行奖励(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涉及多人指导的情况,由第一负责人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1)全国:特等奖50000元、一等奖(金奖)30000元、二等奖(银奖)20000元、三等奖(铜奖)10000元;
(2)全省:特等奖15000元、一等奖(金奖)8000元、二等奖(银奖)5000元、三等奖(铜奖)2000元。
2.获奖学生的学术科技成果将作为指导教师的年度科研工作量予以认定(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具体按《学校教职工基本岗位职责》相关规定执行)。在年度科研考核时,指导教师指导的作品获得国家一等奖(金奖,含)以上,相当于承担一项部级重点项目;获得国家三等奖(铜奖,含)以上,相当于承担一项部级一般、省级重点项目;获省三等奖(铜奖,含)以上,相当于承担一项省级一般项目。
3.获得“挑战杯”竞赛省一等奖(金奖,含)以上项目的指导教师,可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成果奖。
4.教师指导“挑战杯”竞赛项目,计入教师当年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依据学科和项目特点,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学院
学校根据各学院组织开展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情况及学生参加“挑战杯”国家、省、校三级竞赛的成绩,每年评出优秀组织奖若干名,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作为学院教学、科研和团学工作成果的重要方面,列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评价体系。
六、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经费使用与管理
1.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经费,每年从学校学生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拨给。除学校拨款外,可以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资,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由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费的管理,主要用于资助学生科研项目、参赛差旅费用、评审费用、宣传培训费用、专家指导费用、业务沟通费用等。获奖学生国赛奖金由校长奖励基金拨给,获奖教师奖金从学校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中支付。
2.各学院“挑战杯”重点项目可向学校申请资助,由学校“挑战杯”专家指导委员会评选出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重点项目。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类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创业计划竞赛类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3.申请人可按学校财务制度在额定经费内开支,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遵守学校财经制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资助项目完成后,申请人要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成果副本、制作样品及资助经费使用清单。
5.受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福建师范大学和作者共享,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作者所有。
6.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若发现资助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有权暂停或取消资助。已购器材和剩余经费应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闽师科〔2002〕12号文件终止执行。本办法由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